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分别称“缔约一方”),
愿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将有助于推动投资者的投资及增进两国经济繁荣,
愿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接受投资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其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动产,不动产及抵押、质押等其他财产权利;
(二)公司股份或以其他形式享有的公司利益;
(三)金钱请求权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和商誉;
(五)法律或合同授予的特许权,包括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作为投资的财产发生任何形式上的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
二、“投资者”一词,系指:
(一)根据任一缔约方的法律,为其国民的自然人;
(二)经济实体,包括根据任一缔约方的法律组建、住所在其境内的公司、协会、合伙及其他组织,不论是否具有盈利性或是否采取有限责任形式。
三、“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如利润,股息,利息,提成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促进和保护投资
一、缔约一方应鼓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并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接受这种投资。
二、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将享受持续的保护和安全。
三、在不损害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缔约一方不得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投资的管理、维持、使用、享有和处分采取任何不合理的歧视性的措施。
四、缔约一方应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为在其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另一方国民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提供帮助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