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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2000年-2002年文化与教育交流计划

第三十二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鼓励互派运动队参加共同感兴趣的友好比赛。

第三十三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鼓励通过交换体育方面的教育和科研图书、出版物和影像资料,促进两国体育领域最新成就和经验的交流。

第三十四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鼓励互派体育专家代表团参观对方的体育运动设施,了解对方体育训练和体育机构的组织机制。

第三十五条
  双方鼓励各自负责青年事务的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进行友好交往与合作。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双方互派青年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考察有关青年政策、青年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等情况。

第六章 财务规定和总则


第三十六条
  本计划的一切活动均将依照两国的法律规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
  为确保本计划所拟项目的圆满实施,双方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所派团组人员的名单和路线。至少提前两周通知对方确切抵离时间。

第三十八条
  派遣方应通过外交途径向接待方推荐根据本计划规定进行交流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
  需求方负担关于影片、缩微胶片和历史文化文献拷贝的制作费用。

第四十条
  派遣方负担访问团组和个人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国内食宿交通费用。

第四十一条
  派遣方负担艺术团组的个人行李及道具的国际运输费用,接待方负担其国内运输费用,并安排合适的演出场所。

第四十二条
  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和保险费用,接待方负担其国内运输和保险费用,并安排合适的展览场所。

第四十三条
  接待方负担来访人员紧急医疗费用,派遣方或来访人员个人负担长期医疗费用和大型外科手术费用。

第四十四条
  有关接受奖学金的财务条件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本计划于2000年6月22日(伊历1379年4月2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文和英文三种文字写成,中文和波斯文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就上述文本的解释发生任何意见分歧可参阅英文文本,如解决不了,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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