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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2000年-2002年文化与教育交流计划

第三章 卫生和社会福利



第二十一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交流有关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的养护、康复、教育、保健及开展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等方面的信息经验并进行互访和合作。

第二十二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由主管社会福利方面的官员和从事社会工作的专家组成的代表团,参观访问对方的福利院舍及康复机构。

第四章 新闻媒介



第二十三条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声像组织和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强调全面执行1997年11月14日(伊历1376年8月23日)所签署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将在广播电视各专业技术领域(技术、新闻和教育节目等)开展合作。具体细节由两国专家和官员直接商定。

第二十四条
  双方再次确认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通讯社和新华通讯社所签订的新闻交流与合作协定,并为落实该协定条款提供必要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双方强调,两国通讯社驻德黑兰和北京的常驻代表机构和记者继续从事职业、技术等合法活动;同时可视需要为对方国家派往本国的非常驻特派记者和新闻摄影人员提供必要方便。

第二十六条
  双方强调,两国通讯社在亚洲及太平洋地区通讯社组织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作;同时可视需要与可能,邀请对方参加在本国举办的专业(新闻)研讨会、新闻图片展和新闻摄影比赛。

第二十七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在必要时互派由新闻专家组成的代表团。具体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第二十八条
  双方保证各自的新闻媒介尊重对方民族和宗教尊严。

第五章 体育和青年



第二十九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鼓励邀请对方参加在另一方举办的国际和洲际体育比赛、体育节。

第三十条
  双方鼓励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体育科学研讨会,并就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问题进行合作和交换意见。

第三十一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鼓励在各自感兴趣的项目上互派教练。具体经费条件等事宜由双方相关机构直接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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