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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2000年-2002年文化与教育交流计划

  3.为参加两国举办的旅游展览及研讨会提供信息和便利条件。

第十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少儿艺术专家,研究举办短期艺术培训班事宜。

第十一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3至5名文学家、艺术家代表团进行为期1周的访问交流。

第十二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互邀人员参加本国举办的文化艺术研讨会及艺术节,鼓励艺术团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艺术节,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将通过学者交流积极参与双边和多边的文明对话活动。

第二章 教育



第十四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在教育、职业技术培训、弱智儿童、家庭与学校的合作和教育培训制度方面交流信息、经验、书籍和出版物。

第十五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2名负责教师培训的官员和专家考察对方的师范院校和在职教育中心。具体细节另行商议。

第十六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相互邀请代表参加本国举办的教育领域的研讨会和会议。

第十七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每年在对方国家享受政府奖学金学生、学者的总数不超过15人。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继续探讨增加互换奖学金名额的可能性。派遣学生类别及有关事宜将根据双方需要另行商定。

第十八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视各自教学需要,互派1名波斯语教师和1名汉语教师到对方国家的高等院校授课,为期1年。经双方同意,时间可延长。教师的国际旅费由派遣方提供,工资由接受方根据本国的具体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换5名大学教师及国际事务专家考察对方的高教体制,参观对方的科学、文化和研究中心,为期15天。

第二十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由大学和高教机构教授组成的5人代表团,轮流在两国召开会议,研究两国大学和高等教育机构在如下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的可能性:
  1.互换教授、研究人员和专家。
  2.交流科学和研究出版物。
  3.联合研究共同感兴趣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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