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环境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认识到环境问题的区域性和全球性,以及通过国际合作寻求持久有效的解决方法的紧迫性和协调两国间共同行动的重要性;
遵照《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所确定的目标和原则;
确信缔约双方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合作是互利的,并将进一步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发展;
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在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财力和法律规定开展和实施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方面的双边合作项目。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在下列领域开展协商一致的合作活动:
◆ 空气污染控制
◆ 污水处理和水资源管理
◆ 固体废物管理
◆ 管理与保护生态敏感区域:湿地、自然保护区以及沿海海岸带区域;
◆ 环境培训、教育及公众参与
◆ 涉及环境破坏的法律、机构及经济问题
◆ 环境科学研究及环境无害技术的开发
◆ 缔约双方同意的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其他领域。
第三条
缔约双方的合作可采取以下方式:
1.交换环境信息和资料;
2.互派专家、学者、代表团和培训人员;
3.共同举办由科学家、专家、环境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研讨会、专题讨论会及其他会议;
4.缔约双方商定的其它合作方式。
第四条
为实现本协定之目的,缔约双方鼓励两国从事环境保护的机构、团体以及企业建立和发展相互接触。但对上述机构间的契约,缔约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在各自国家适用法律和规章允许范围内,实施本协定框架下经缔约双方同意的合作项目所需的仪器、物资和服务应免除进口税。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指定环境与水资源部为本协定的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
第六条
为确保本协定的有效实施,制定缔约双方在一定时期内的合作计划,并协调本协定下的合作活动,缔约双方将建立中国--保加利亚环境合作联合工作组。缔约双方的实施机构将自本协定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通知另一方各自的工作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