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两国间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并坚信这种合作将增强两国人民身体健康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根据两国的法律规定,在对等与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发展在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一、双方优先在以下领域开展卫生合作:
(一)居民的医疗服务
(二)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
(三)食品卫生和与健康相关的产品的卫生监督
(四)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流行病学监测
(五)环境与健康
(六)药政
(七)传统医学和生物学
(八)针灸
二、双方在上述领域的合作不排除在其它共同感兴趣的领域进行合作。
第三条
双方通过如下方式实现合作:
一、交换信息
二、互派专家
三、交流两国在重点问题的经验
四、派遣学者参加对方全国性医学科学活动
五、共同开展卫生保健项目
第四条
双方在药政领域的合作如下:
一、促进在药品法规和管理方面交流经验
二、为药品进入对方市场提供方便
第五条
双方协助在医学科研机构、医科大学、国家医学中心之间建立直接合作,以便彼此交流双方在医学科学、技术成果和新型医疗设备等领域的信息与经验。
第六条
双方促进两国传染病、非传染病预防和国家卫生监督主管部门之间的合作。
双方相互通报各自国内发生的重大疫情和出现的重大传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