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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经济、工业和技术领域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经济、工业和技术领域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和加深两国在经济、工业和技术领域合作关系的愿望,认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四日签订的经济合作协定对发展双边经济关系所做的贡献,旨在通过一个新协定为新的合作形式改善框架条件,在与缔约双方现有法律和各自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相一致的前提下,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于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一日签订的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将努力以适当的方式促进并扩大两国在经济、工业和技术领域的合作。在非歧视和互利的基础上,双方将努力尽可能平衡和协调地发展两国经济关系。
  二、缔约双方愿意在遵守其国际义务的前提下相互给予对方的企业、组织和机构尽可能全面的市场准入权利。

第二条
  一、两国企业、组织和机构在本协定范围内的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原则上在商业性基础上进行。合作的条件由参与的企业、组织和机构根据各自的利益,并在符合两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商定。
  二、两国企业、组织和机构于本协定生效前或有效期内所承担的法律义务不受本协定生效、变更或终止的影响。

第三条
  合作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在两国市场和第三国市场上生产和销售产品;
  -服务贸易领域;
  -投资,包括成立合资企业;
  -新建、扩建和改造工业设备和基础设施;
  -交换专利、许可证和技术决窍,包括技术信息和资料;
  -应用和改进现有工艺并开发新工艺;
  -工业研究与开发;
  -交流信息,以改善销售条件;
  -交流专业代表团、专家和实习生;
  -举办研讨会、讲座、博览会和展览会。

第四条
  认识到准确、及时的经济、外贸和商业信息对于成功的经济合作的意义,缔约双方将努力确保两国对合作感兴趣的企业、组织和机构在符合各自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能够得到所需要的信息。鉴于可靠的和具有可比性的统计数据的重要性,缔约双方支持两国国家统计机构开展密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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