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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1)两份简历、两张与护照照片相同的照片,
  (2)文凭或学位证书复印件(相当于其他国家的行医证,并与之有同等效力),
  (3)职业证书复印件,
  (4)有关医疗经验报告,
  (5)负责将上述资料译成英文;
  2.担负中国医疗队员的国内工资、在埃塞期间的津贴、伙食、交通(含汽车折旧、维修和燃料费)、办公费等;
  3.担负中国医疗队员往返中国和埃塞的国际旅费;
  4.无偿向埃塞方提供中国医疗队医生所需的部分医疗器械(包括针灸用具),并负担其运保费。这些医疗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埃塞俄比亚的工作期限自其抵达之日起为两年。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埃塞期间,应遵守埃塞政府现行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埃塞方应尊重中国医疗队员,并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埃塞期间,享有中国和埃塞两国政府规定的公共节假日;每工作期满11个月享有1个月的休假。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中、埃塞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之日止。如埃塞方要求延长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6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签议定书或换文确认。届时,若双方无异议,本议定书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2000年7月14日在亚的斯亚贝巴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蒋正云                木拉图·迪绍米

  附件:
中国医疗队科别人数


  纳兹瑞特市阿达姆医院 10人
  内科            1人
  普外科           1人
  妇产科           1人
  眼科            1人
  牙科(口腔科)       1人
  麻醉科           1人
  针灸科           1人
  护士            1人
  翻译            1人
  厨师            1人
  亚的斯亚贝巴大学牙科中心和位于亚的斯亚贝巴市的
  (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医院 5人
  口腔科           2人
  针灸科           1人
  麻醉科           1人
  放射科           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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