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埃塞方),为进一步发展友好关系和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合作,经过友好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埃塞方的要求,中方同意派遣由15人组成的医疗队(具体科别见附件)赴埃塞俄比亚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员与埃塞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中国和埃塞两国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职称较低的医生应尊重职称较高的医生的意见。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纳兹瑞特市阿达姆医院、亚的斯亚贝巴大学的牙科中心和位于亚的斯亚贝巴市的(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医院。
第四条
埃塞方的义务是:
1.根据中国医疗队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在中国医疗队员抵达埃塞后,一个月内为其办理在埃塞居住证和身份证及有关工作的证件,并负担有关费用,以确保他们在埃塞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3.提供中国医疗队员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辅料和化学试剂等;
4.免除中国医疗队及其人员的直接税款,免除为保证中国医疗队及其人员正常工作和生活须在到达埃塞6个月内进口的和工作期满回国带出埃塞的合理数量的家用电器、每户一辆汽车和其他用品的海关税及其他一切税;免除中国医疗队及其人员在埃塞期间所需进口的基本食品和其他消费品的海关税及其他一切税;负责办理中方提供给中国医疗队的医疗器械的报关和提货手续,并负责运至中国医疗队工作的纳兹瑞特市阿达姆医院、亚的斯亚贝巴大学的牙科中心和位于亚的斯亚贝巴市的(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医院;
5.为中国医疗队员提供在埃塞期间的合适住房、水电、家具、灶具、炊具和其他必需品,并担负其费用;
6.如中国医疗队员在埃塞期间发生死亡或伤残,负责将其尸体或伤残者运回中国的费用。
第五条
中方的义务是:
1.向埃塞方提交中国医疗队医务人员的资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