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进口缔约方可自行决定是否要求对后续进口进行风险评估。
第13条 简化程序
1.只要采取了充分的措施确保根据本议定书的各项目标,以安全方式进行改性活生物体的有意越境转移,进口缔约方便可提前向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具体说明:
(a)有意越境转移在何种情况下可于向进口缔约方发出转移通知的同时进行。此种通知可适用于此后向同一缔约方进行的后续转移;
(b)向该缔约方进口的可免除采用提前知情同意程序的改性活生物体。
2.以上第1款(a)段所述通知中应予提供的关于有意越境转移的资料应为附件1所列的信息。
第14条 双边、区域及多边协定和安排
1.缔约方可在符合本议定目标的情况下,与缔约方或非缔约方就有关活生物体问题制定双边、区域及多边协定和安排,但此种协定和安排所规定的保护不得低于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保护程度。
2.各缔约方应通过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相互通报各自在本议定书生效之前或之后制定的任何此种双边、区域及多边协定和安排。
3.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不得妨碍那些协定或安排的缔约方之间根据此种协定和安排进行的有意越境转移。
4.任何缔约方均可决定其国内的条例适用于对它的某些特定进口,并应把其所作决定通知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
第15条 风险评估
1.依照本议定书进行的风险评估应按附件三的规定并以科学合理的作出,同时应考虑到已得到公认的风险评估技术。该风险至少应以根据第8条所规定的资料和其他现有科学证据作为所依据的最低限度资料,以期确定和评估改性活生物体对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同时亦考虑对人类健康的威胁。
2.进口缔约方应确保对于根据第10条作出的决定,进行风险评估。它可要求出口方进行此种风险评估。
3.如果进口缔约方要求由发出通知者承担进行风险评估的费用,则发出通知者应承担该费用。
第16条 风险管理
1.缔约方应参照《公约》第8(g)条的规定,制定并保持适当的机制、措施和战略,用以制约、管理和控制在本议定书风险评估条款中指明的、因改性活生物体的使用、处理和越境转移而构成的各种风险。
2.应在必要范围内规定必须采取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的措施,以防止改性活生物体在进口缔约方领土内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亦考虑到对人类健康构成的威胁。
3.每一缔约方均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于无意之中造成改性生物体的越境转移,其中包括要求于某一改性活生物的首次释放之前进行风险评估等措施。
4.在不妨碍以上第2款的情况下,每一缔约方均应做出努力。确保在把无论是进口的还是当地研制的任何改性生物体投入预定使用之前,对其进行与其生命周期或生殖期相当的一段时间的观察。
5.缔约方应开展合作,以期:
(a)确定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或改性活生物体的某些特殊性状,同时亦考虑到对人类健康构成的威胁;和
(b)为处理此种改性活生物体或其特殊性状采取适当措施。
第17条 无意中造成的越境转移和应急措施
1.每一缔约方均应在获悉已发生下列情况时采取适当措施,向受到影响或可能会受到影响的国家、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并酌情向有关的国家机构通报:因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某一事件造成的释放导致了或可能会导致改性活生物体的无意越境转移,从而可能对上述国家内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亦可能对这些国家的人类健康构成威胁。缔约方应在知悉上述情况时立即发出此种通知。
2.每一缔约方应最迟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之日,向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提供有关其负责接收根据本条所发通知的联络点的详细情况。
3.根据以上第1款发出的任何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所涉改性活生物体的估计数量及其相关特性和/或特征的现有相关资料;
(b)说明发生释放的具体环境和估计的释放日期以及所涉改性活生物体在起源缔约方内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