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环境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秘鲁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认识到环境问题的区域性和全球性,共同面临的可持续发展挑战,以及通过国际合作寻求持久有效的解决方法的紧迫性和协调两国间共同行动的重要性;
致力于实现《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所确定的目标和原则;
确信双方在环境保护和促进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合作是互利的;
基于双方关于拓展双边议程内容的承诺;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平等互利和对等的基础上,实施与开展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双边合作项目。
第二条
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开展协商一致的合作:
一、海洋生态系统,海岸及海洋污染控制;
二、受保护地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与管理;
三、生物多样性保护;
四、中小企业的环境管理;
五、研究与开发有益于环境的技术,包括恢复和推广有益于环境的传统技术;
六、提高环境意识,包括环境教育与公众参与;
七、荒漠化防治技术;
八、湖泊水域污染防治与管理;
九、清理和恢复被工业、采矿业和石油开采业活动污染的自然环境;
十、环境执法,包括环境审核及处理环境纠纷;
十一、生态系统的分类与区划及自然资源监测;
十二、双方商定的与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其它合作领域。
第三条
双方的合作可采取以下方式:
1.交换重要信息和资料;
2.互派专家、研究人员、学者、代表团和实习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