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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澳大利亚家庭及社区服务部有关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政策和计划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二、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安排,所有根据本备忘录进行的活动带来的没有预料到的费用将由招致该项费用的一方负责。
  三、双方均明白每一根据本备忘录发挥其功能的能力要视乎是否有拨款可应用。

第七条  优先权


  如一方提议引进或实施一个基于另一方提供的信息、专门知识或其他任何协助而建立的系统,该方应在双方同意的必要设备、协助或专门知识(包括软件和使用手册)提供方面给予另一方优先考虑。

第八条  管理

  一、双方各指派一位对双方同意的活动有最终决策权的代表官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代表官员为社会发展司司长,澳大利亚家庭及社区服务部代表官员为社区及业务策略副秘书长。

第九条  知识产权


  一方根据本备忘录向另一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其相关的权利、知识产权仍属供方所有,这种权利将得到受协助一方的尊重和保护。

第十条  报告

  一、一方完成某项活动后,将写出活动报告,并在三个月内将报告提供给另一方。
  二、报告将包括针对该活动职权范围的评估,及进一步行动的建议。

第十一条  一般规定

  一、对在执行本备忘录过程中所造成损失的赔偿,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澳大利亚的有关法律进行。
  二、本备忘录范围内的所有活动在进行时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澳大利亚的法律。
  三、因本备忘录而引起的一切分歧将会通过双方协商,在友好的气氛下解决,不应有不合理的延误。

第十二条  生效及有效期

  一、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
  二、经双方书面协议,可对本备忘录进行修改或延长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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