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卫生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长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青年、家庭、卫生部长一九八○年五月十六日卫生合作协定的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卫生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长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青年、家庭、卫生部长一九八○年五月十六日卫生合作协定的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卫生部(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八○年五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长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青年、家庭、卫生部长关于卫生合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第二条,并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卫生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执行计划第一条第二款对该协定进行修改的基础上,本着发展和加深缔约双方间业已存在的卫生方面的经验交流的愿望,为商定合作协定的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一致同意协定的执行计划。
  二、本计划的重点是交换医生、科学家和其他专业人员(专家),以考察公共卫生事业、医学、药学科学和实践方面的迫切问题。
  三、缔约双方一致同意优先在下列领域进行合作:
  --传染病,传染病预防
  --输血医学和免疫血液学
  --远程医学
  --医学伦理和生物伦理学
  --防癌(癌症流行病学,肿瘤病毒学)
  --心血管疾病
  --肝病
  --传统中医学
  --老年病学
  --质量保证,质量保证方法,循证医学专业人员开发
  --卫生机构改革
  四、为实施本计划,缔约双方一致同意在卫生事业和医学科学领域互换专业人员和代表团,各方每年派出最多不超过三十人周。
  五、派遣方应尽可能在考察前一个月将其打算派出的专家简历、教育程度、工作领域、考察计划以及外语水平等情况通知接受方。
  六、此外,缔约双方可商定其他专家自费参加专业会议和考察访问。为了更好地开展这项活动,接受方在可能条件下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条


  缔约双方根据需要与可能,促进交换以下各项:
  一、医学、药学科学技术文献、杂志、书籍;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