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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加强两国友好关系的愿望,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经济技术合作并使之多样化,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各自现行国内法律,采取有效行动,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推动两国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条


  本协定所指合作包括缔约双方各自国内法律所允许的、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各个领域,缔约双方可就合作领域商签补充协议。
  为促进两国经济、技术的发展,缔约双方将为扩大和推动两国致力于发展经济技术合作的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相互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三条


  为实现本协定规定的目标,缔约双方将鼓励以下方面的合作并为之提供便利:
  1、经济、技术和工艺技术信息交流;
  2、确定在技术援助、组建合资公司方面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以及与本协定有关的其它项目;
  3、经济专家、顾问交流;
  4、共同举办研讨会和其它会议;
  5、培训专家及双方确定的任何方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应根据各自现行法律及规定,对参与为执行本协定而开展的经济技术合作活动的政府代表、专家、技术人员和顾问的往来提供方便。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协定的规定不影响缔约双方各自签订的其它双边和多边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为便于执行本协定及提出扩大和加强两国经济技术联系的建议,缔约双方成立一个由两国代表组成的经济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按双方商定的日期轮流在北京和加拉加斯举行会议。该委员会也可与根据两国贸易协定成立的贸易混合委员会同时召开。
  混合委员会的职能包括:
  1、评估本协定执行情况;
  2、提出双方认为可行的建议。

第七条


  本协定解释及执行中出现的任何争议,均应根据国际惯例或按缔约双方事先商定的方式解决。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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