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财政合作协议
为扩大和发展两国间富有建设性的经济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签约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波兰共和国政府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一笔金额为85,000,000美元(即八千五百万美元)的贷款用于资助在中国境内的环境保护投资。这笔贷款将用于资助从波兰共和国交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由波兰制造的机械、设备、材料以及服务(包括技术)100%的合同金额。
二、这笔贷款的使用期限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经签约双方同意后可延长该期限。
第二条
一、第一条第1款中提到的项目合同须由中国有关机构批准,并可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由中国和波兰企业签订。
为加速贷款的使用和审查贷款使用情况,签约双方每年或每半年举行会谈。
二、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两国的法律和本协议的一般条款。
三、本协议项下的单个合同的最小金额为1,000,000美元(即一百万美元)。
四、签约双方批准本条第一段中提到的合同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1、本协议项下的采购应由波兰公司和有关的中国公司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将书面通知波兰共和国财政部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机构批准的每份合同。
3、在此之后,波兰共和国财政部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送交有关合同的书面批准。
4、合同在波兰共和国财政部送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有关合同的书面批准15天后生效。
5、各方的批准程序不得超过45天。
第三条
每笔贷款的使用日期为根据每个合同和银行协议中的条款将资金支付给波兰企业的日期。
第四条
一、所有报价和合同均以美元并按世界市场价格计价。
二、本协议项下提供的机械、设备、材料和服务中由波兰提供的部分应不少于80%。两国政府机构可要求出口商提供有关上述内容的详细情况和/或出具官方的原产地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