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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认识到通过双方的禁毒合作,毒品非法贩运问题能得到有效控制;
  认识到本谅解备忘录是置于经《一九七二年修正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一九七一年精神药物公约》和《一九八八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公约》基础之上的;
  希望以此能加深两国业已存在的友谊,
  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遵照各自国内的法律、法规,在以下诸方面开展合作:
  1、预防和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非法转移、使用化学品前体方法的违法犯罪;
  2、控制种植毒品原植物和替代发展措施;
  3、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化学品前体和基本化学品的措施;
  4、戒毒治疗措施;
  5、执行双方技术协作计划;
  6、交流情报和包括现存的与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化学品前体及基本化学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信息;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为此谅解备忘录的执行机构;泰王国政府指定肃毒委员会办公室为此谅解备忘录的执行机构。
  双方执行机构每年会晤一次,在两国首都轮流举行,以商榷禁毒有关事宜。如遇紧急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会晤时间地点。

第三条


  双方根据本谅解备忘录互派代表团访问的国际旅费由派遣一方负担,在接待国国内停留所需费用由接待方负担。
  双方事先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四条


  缔约双方应积极探索建立加强禁毒合作的网络体系。

第五条


  经双方执行机构的批准,双方执行部门的省级机关可根据本谅解备忘录开展具体合作。

第六条


  经双方同意,本谅解备忘录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七条


  因执行本谅解备忘录产生的不同意见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自双方中任何一方书面通知对方,要求终止本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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