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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公共卫生和医学科学谅解备忘录

  四、双方同意上述第(一)项涉及领域的合作取决于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发表权


  对第四(一)条涉及合作领域中产生的科学和技术信息,需经双方同意并书面授权才能发表。

第六条  旅行和签证安排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本谅解备忘录合作范围内的人员旅费安排如下:
  (一)派遣方负责专家进入接待国入境口岸和返回派遣国的旅费。
  (二)接待方负责在其国内的旅差费,包括食宿和与访问相关的费用。

第七条  访问专家的医疗保健


  根据本谅解备忘录到接待方访问的所有专业人员均应自行负责其医疗保险。

第八条  对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对本谅解备忘录的解释或实施产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谈判解决。

第九条  修订

  一、双方以通过外交途径交换照会的形式同意修订本谅解备忘录时,则可修订;
  二、上述第(一)项所述的任何修订,在另一方复照同意修订之日起生效;
  三、根据本谅解备忘录发布或执行的任何文件均无约束力,除非记录于书面文件,并由双方或代表双方签署。

第十条  总体协议

  一、本谅解备忘录是双方就有关事项制定的整体协议,除非双方用书面形式签署,否则对本谅解备忘录任何条款的放弃、放宽、修改或终止均无约束力。
  二、未包含在本谅解备忘录中的任何表述、措辞、说明或承诺对任何一方均无约束力。

第十一条  生效和终止

  一、本谅解备忘录生效日期为一方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确认其符合实施谅解备忘录所需法律要求之后,生效日期应为后一方通知的日期。
  二、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为五年,但如果任何一方提前三个月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则本谅解备忘录可以终止。
  经各自政府授权的签署人在本谅解备忘录上签字,以此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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