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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公共卫生和医学科学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公共卫生和医学科学谅解备忘录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以下简称“南非”)政府,以下总称“双方”,单称“一方”,同意在公共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开展国际合作活动,这些活动列在本谅解备忘录中。
  认识到公共卫生和医学研究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性;
  希望本着平等互惠和互利的精神,扩大在公共卫生、卫生保健服务系统及生物医学科学领域的交流;
  相信扩大这些交流的合作将会进一步促进两国卫生部门之间良好的关系与合作;
  因而认识到,保持两国之间的长久关系,需要中国和南非的卫生机构以长期不断的交流机制为基础进行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解释和说明


  一、在本谅解备忘录中,除非前后矛盾或文中另有所指,
  “公共卫生”是指健康水平的达到,以持续的和公众可承受的方式,提高社区个人和集体的生活质量,促进健康环境。
  “本谅解备忘录”是指本文件的内容,包括其任何附件的内容。
  二、在本谅解备忘录中除非另有所指,插入旁注和标题仅作为参考,而并非解释本谅解备忘录。

第二条  主管当局


  负责实施本谅解备忘录的主管当局是:
  (一)在中国方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在南非方面,是国家卫生部。

第三条  协议范围


  双方决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家的国内法律,在公共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建立和发展合作。

第四条  信息交流和其它领域的合作

  一、根据第三条条款,双方合作领域应包括:
  (一)公共卫生服务和生物医学研究,包括医学研究;
  (二)初级卫生保健和家庭医学;
  (三)卫生保健的质量保证和行医标准;
  (四)传统医学;
  (五)人力资源的培训与开发。
  二、双方应促进在第(一)项涉及的合作领域中进行专业人员的相互交流。
  三、任何一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修正、变更、改动或增加上述第(一)项涉及的合作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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