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双方将力求录取的互换奖学金留学人员掌握接受国语言并达到一定的水平。
双方将根据各自现行规定对已被录取却尚未掌握接受国语言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进行必要的语言补习,语言补习时间将不计入学习期限。
经商接受国同意,高级进修生可以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
第二十六条
互派语言教师的规定如下:
1.语言教师的任期一般为2年,经双方协商可延长,但总任期不得超过4年;克语语言教师的任期应为一学年,在双方协议的基础上任期可延长。服务期不得超过3年。
2.接受国应事先提出聘请对方国家语言教师的要求和具体条件;派遣国应至迟于4月1日以前提交教师候选人的个人简历、最高学历证明和健康证书;接受国应至迟于当年6月1日以前发出正式书面邀请;派遣国所派教师应至迟于当年9月5日以前到任,以保证学校教学的正常进行。
五、财务条款
第二十七条
互派代表团和人员的财务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所派团组和人员至接待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和行李超重费;
2.接待国负担对方代表团和人员的住宿、膳食、零用金、配备翻译、访问日程范围内的国内交通。在发生急病或工伤事故时,接待国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慢性病、非紧急的大手术、牙科病及长期住院治疗除外。
第二十八条
互派艺术团组的财务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艺术团组至接待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道具、服装及乐器的往返运费;
2.接待国负担对方团组的住宿、膳食、零用金、配备翻译、国内交通费(如接待大团,届时应配备一辆专车)和组织费用。在发生急病或工伤事故时,接待国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慢性病、非紧急的大手术、牙科病及长期住院治疗除外。
第二十九条
互派展览的财务规定如下:
1.送展国负担将展品送至接展国首都的往返运费及保险费;
2.接展国负担展品的国内运输费、展厅租用费、印制目录和海报的费用、宣传费和保证展出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费用;
3.第二十七条规定适用于展览陪同人员。
第三十条
互派奖学金留学人员的财务规定如下:
1.接受国免收互换奖学金留学人员的学费、住宿费、医疗费、教材使用费,并按各自现行规定向其提供奖学金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