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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2001、2002、2003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第十九条


  双方将研究签订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的可能性。

第二十条


  双方支持在本国高等院校学习对方的语言及文学。
  双方将完全根据本国高校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聘请对方国家的语言教师到本国高校任教,以促进两国汉语和克罗地亚语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一条


  双方同意在对等的基础上决定应予以资助的教员数额,即:
  应克罗地亚国内大学的需要,安排一名中国教员到萨格勒布大学的哲学系执教。
  应中国国内大学的需要,安排一名克罗地亚教员到北京外国语大学执教。

三、体育

第二十二条


  双方支持体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具体交流事宜由两国对应的体育机构或协会商定。

四、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互派代表团的规定如下:
  1.派遣国应将所派人员情况和访问要求至迟在派出前两个月通知接待国;
  2.接待国在接到通知后,应在四十天内就是否接待对方和接待日期向派遣国作出答复;
  3.派遣国在接到对方同意接待的通知后,应至迟在被派人员抵达前20天将确切的抵达日期、地点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国。

第二十四条


  互派展览的规定如下:
  1.送展国至迟在展览开幕前四个月向接展国提供筹办展览所必需的资料(展出方案、说明文字、展品清单、展出面积、编写展品目录的材料、海报和其他宣传材料);
  2.送展国至迟在展览开幕前十四天将展品送交接展国;
  3.接展国将保证展品的安全。若发生展品丢失、破损或毁坏等情况,接展国应向送展国提供有关损失的全部资料,并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予以协助。提供破损情况的资料的一切费用由接展国负担;
  4.未经送展国同意,接展国不得修复破损的展品。

第二十五条


  互派奖学金留学人员的规定如下:
  1.双方将每年至迟于4月15日以前相互提供互换奖学金留学人员候选人的一切必要材料,并至迟于当年7月15日以前相互通报录取结果;
  2.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学习期限按接受国的学制确定,进修生的进修期限为3~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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