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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双边合作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双边合作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自一九八九年实现关系正常化以来,两国传统友谊和友好合作关系得到全面恢复和发展,在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文教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
  双方一致认为,中老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友谊源远流长,两国有着共同的理想和奋斗目标,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中老睦邻友好不仅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在新世纪开端,双方同意制订一个双边合作的框架,对各领域合作作出规划,以进一步建立长期稳定、睦邻友好、彼此信赖的全面合作关系。为此,特声明如下:

  一、双方确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所确立的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是处理两国关系的基本准则。

  二、双方同意,保持两国高层密切接触和互访,密切两国党政部门、议会、军队、群众团体及地方之间的交往与合作,促进中老传统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全面深入发展。

  三、双方同意保持两国外交部之间的磋商和交流,及时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意见,并利用各种多边场合保持经常性接触和沟通,积极推动两国关系向前发展。

  四、双方认为,应在现有良好合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两国政治和地缘优势,进一步推进双方在经济、贸易、投资、农业、林业、旅游等领域的友好合作。为此:
  (一)双方继续加强对经贸合作的指导与协调。进一步发挥两国经贸和技术合作委员会的作用。不断完善有关法规,规范各自企业行为,为双方企业和机构的经贸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共同创造一个互利和有序的经贸合作环境。
  (二)积极探索扩大双边贸易的新途径,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拓展两国边境贸易。继续鼓励和支持双方企业进行双向投资。加强在劳务工程承包领域的合作。
  (三)进一步加强两国农林合作,在农林资源开发、农林技术和农林机械、农林产品加工、病虫害防治与监测、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互利合作。
  (四)加强两国在旅游方面的合作。中方同意把老挝列为鼓励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目的地国家,双方主管部门将商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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