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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坚信双方全面加强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和发展,
  肯定1960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对深化双边关系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
  确认各自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
  同意有必要在业已存在的传统友好合作关系基础上,发展两国更加紧密的睦邻友好合作伙伴关系,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本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积极巩固和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合作伙伴关系。

第二条


  双方遵循领土和国界不可侵犯的国际法原则,严格遵守1963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并决心在两国边境地区保持永久和平和世代友好。

第三条


  阿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阿方支持中方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反对台湾当局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图谋,反对包括“法理台独”在内的“台湾独立”。
  中方重申尊重阿富汗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支持阿富汗为维护其主权、领土完整、独立和国内安全所作的努力,反对任何危害阿富汗稳定的图谋。

第四条


  缔约一方不参加任何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联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缔约一方不得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缔约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缔约一方不得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或机构。

第五条


  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双边协定以及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在双边和国际场合开展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以及有组织犯罪、非法移民和非法贩运毒品和武器的活动。

第六条


  双方将扩大和加强军事和安全领域的信任和合作,为各自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创造和平环境。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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