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主管机关的决定,新证书不必按本条第(2)(b)、(5)或(6)款的要求从现有证书有效期终止日期开始有效。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新证书的有效期自完成换新检验之日起不超过5年。
(8)如果年度检验或中期检验是在本附则第5条规定的期限之前完成,则:
(a)证书上所示的周年日期应通过签注修改为检验完成之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某一日期;
(b)本附则第5条所要求的以后的年度检验或中期检验应以新的周年日期在该条规定的间隔期内完成;
(c)终止日期可以保持不变,条件是酌情实施了一次或多次年度检验或中期检验,不超过本附则第5条所述的检验之间的最大间隔期限。
(9)根据本附则第6条或第7条签发的证书,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将不再有效:
(a)如果在本附则第5(1)条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相关的检验;
(b)如果证书未按照本附则第5(1)(c)或第5(1)(d)条的要求签注;
(c)当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时。只有当签发新证书的政府对船舶在履行本附则第5(4)(a)条的要求方面完全满意时才能签发新证书。若转换船旗是在两个当事国之间进行,如果在转换船期后3个月内提出请求,船舶原先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当事国政府应尽速将变更船旗前该船持有的证书副本连同有关的检验报告副本(如有)转交主管机关。”
第14条
10 在第14(13)(a)条中的“及”一词前增加以下文字:
“,附则V第5(1)(b)条中定义的北海海域;”
附录I-《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的格式
11 现有附录I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格式”由下文代替: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根据以环保会第MEPC.132(53)号决议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
经………………………………………………………………………………政府授权:
(国家全称)
由……………………………………………………………………………………签发。
(按公约规定授权的个人或组织全称)
船舶资料(*上标)(注*:船舶细节的方框可选择地平行设置。)
船名………………………………………………………………………………………
船舶编号/呼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