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它所得,如果受益所有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财 产
一、第六条所指不动产代表的财产,为缔约国一方居民所有并座落在缔约国另一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所代表的财产,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设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所代表的财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企业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和集装箱以及经营上述船舶、飞机和集装箱的动产所代表的财产,应仅在拥有这些财产的企业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四、缔约国一方居民的所有其他财产,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第二十三条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一、在阿尔及利亚,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阿尔及利亚居民从中国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按照本协定规定,可以在中国征税的,阿尔及利亚可以扣除:
(一)对该居民所得的征税,数额相当于在中国缴纳的所得税额;
(二)对该居民财产的征税,数额相当于在中国缴纳的财产税额;
但该项扣除不应超过视具体情况可以在阿尔及利亚征税的那部分所得或财产在扣除前计算的所得税额或财产税额。
二、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中国居民从阿尔及利亚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按照本协定规定在阿尔及利亚应缴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或财产按照中国税收法律和法规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二)当中国居民公司从阿尔及利亚居民公司取得股息并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百分之十的股份,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阿尔及利亚税收。
第二十四条 非歧视待遇
一、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特别是在居民身份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虽有第一条的规定,本规定也应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
二、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该缔约国另一方对其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本规定不应被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该缔约国居民的任何扣除、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三、除适用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七款或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外,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款项,在确定该企业应纳税利润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该缔约国一方居民同样予以扣除。同样,缔约国一方企业对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所欠的任何债务,在确定该企业的应纳税财产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欠债于该缔约国一方居民同样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