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董事费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十七条 艺术家和运动员
一、虽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艺术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艺术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于艺术家或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可以在该艺术家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的缔约国征税。
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于艺术家或运动员在缔约国一方从事由实质上是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及其地方当局公共资金资助的或者按照缔约国双方的文化或体育合作计划而进行的活动取得的所得。在这种情况下,该所得应仅在艺术家或运动员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第十八条 退休金
除适用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它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第十九条 政府服务
一、
(一)缔约国一方或地方当局对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的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二)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该居民:
1.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或者
2.不是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而成为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
该项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
(一)缔约国一方或地方当局支付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二)但是,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该项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向缔约国一方或地方当局举办的事业提供服务取得的报酬和退休金。
第二十条 学生和学徒
一、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来源于该缔约国以外的款项,该缔约国一方应免予征税。
二、第一款所述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取得的未包括在第一款中的赠款、奖学金和劳务报酬,在接受教育或培训期间,应与其所停留国居民享受同样的免税、优惠或减税。
第二十一条 其它所得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发生在何处,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