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2001年至2004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六)免收上述款项的赋税。

第五十条


  中方向埃及学生提供:
  (一)硕士生每月500元人民币。
  (二)博士生每月550元人民币。
  (三)本科生每月420元人民币。
  (四)免收年度学费。
  (五)英语授课。
  (六)免费提供教材。
  (七)免收住宿费。
  (八)免收医疗费,包括在校医院和有关医院治疗及住院的费用。
  (九)入学时发给每个学生冬装补助费。
  (十)学生入学后居住在大学城。
  (十一)免收上述款项的赋税。

第五十一条


  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第五十二条


  展览
  (一)送展方负担随展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及展品的往返运输费和保险费。
  (二)承展方负担其境内随展人员的食宿、交通费和展品运输费、宣传费以及展品目录和请柬的印刷费,送展方至少提前6个月提供有关展览的资料,承展方免费提供展厅。

总则

第五十三条


  各方通知对方以下事项:
  (一)出访人员名单。
  (二)人数。
  (三)访问要求。
  (四)访问日期(访问开始前至少两个月通知对方)。
  (五)被推荐享受奖学金者的材料(开学前6个月寄给对方)。
  (六)掌握的外语及其程度。
  (七)派遣方至少提前3周将确切抵达日期通知接待方。

第五十四条


  各方根据本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尽力使对方学者和访问者接触档案室、图书馆和科研所。

第五十五条


  各方将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文化会议通知对方,为对方国家有关学者提供出席会议的机会。

第五十六条


  各方可视需要提出本计划之外的具体项目,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十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上述任何项目如未执行,以后可继续执行或重新审定。

第五十八条


  双方同意在本计划有效期结束前制定新计划。

第五十九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4年。本计划期满至新计划签订前仍暂时有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