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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2001年至2004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广播电视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广播电视协会1985年4月13日在北京签订的合作议定书,双方鼓励在广播电视方面进行合作。

第四十条


  双方鼓励对埃及卫星(尼罗河之星)在覆盖地区内的开发进行投资。

青年体育

第四十一条


  双方派遣青年领导人代表团互访。

第四十二条


  双方派遣青年工作者代表团互访,以了解对方国家的文明、文化及青年工作情况并交流经验。

第四十三条


  双方鼓励派遣青年代表团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青年交流活动。

第四十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青年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埃及青年部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体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有关交流事宜由两国体育机构商定。

社会事务

第四十六条


  双方互派下列专业的社会事务专家访问:
  (一)家庭生产;
  (二)职业培训;
  (三)妇女事业发展;
  (四)社会保护。

第四十七条


  双方交换社会工作各领域内的科学和社会实验先进成果。

费用条件

第四十八条


  互访代表团和人员的费用:
  (一)短期访问
  1.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根据访问计划负担国内交通费用。
  3.接待方负担全部食宿费用。
  4.接待方负担急症或事故的医疗费用。
  (二)长期访问
  有关机构就费用条件另案商定。

第四十九条


  奖学金
  埃方向中国学生提供:
  (一)研究生每月200埃镑。
  (二)本科生每月140埃镑。
  (三)免收学费。
  (四)免收在校医院或政府医院的医疗费用。
  (五)学生入学后居住在大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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