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计算机和教育科技方面交流经验。
爱资哈尔大学
第十一条
根据向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驻北京大使馆通告的条件和准则,爱资哈尔大学每年向中国穆斯林子女提供15个奖学金名额,到爱资哈尔大学各学院学习。
第十二条
爱资哈尔大学每年向中国有关伊斯兰教经学院提供5名青年教师进修奖学金名额,时间1至3年,所学专业由中方确定。
第十三条
爱资哈尔大学向中国的伊斯兰教经学院赠送伊斯兰教研究中心的出版物和教科书。
第十四条
双方互换教学资料、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以便就两国科教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文凭的相互承认问题进行研究。
文化
第十五条
双方互换资料,以便两国确定可纳入共同文化工作计划的活动和项目。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高级官员和有关人员直接会晤,为双方商定的文化项目条款制定执行计划。
第十七条
双方互换有关文献、手稿的出版物和目录,力争翻译、鉴定和出版此类文献和手稿,供两国的研究人员和读者使用。
第十八条
双方互办传统手工艺品、文化产品和文物复制品展览,以便在世界市场推销中国和埃及文化艺术产品。
第十九条
双方努力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地区性和国际性文化、艺术和思想方面的聚会和会议。
第二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文物部门加强合作,特别是出土文物和博物馆展览艺术方面的合作。
第二十一条
双方互派由5人组成的文物博物馆工作者代表团进行为期10天的访问。
第二十二条
双方互办文化周,向对方国家介绍本国文化。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组织旨在介绍两国著名作家、文学家和诗人作品的文化活动。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