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2001年至2004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文化交流和加强友好关系,根据1956年4月15日在开罗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同意签订2001年至2004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高等教育
第一条
双方努力采取措施,促成两国对对方国家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文凭的相互承认,以便为双方留学人员获取对方国家学历提供机会。
第二条
双方鼓励:
(一)两国高等院校签订交流和合作双边协议,支持两国高等院校校长和教授互访、讲学或参加学术活动。
(二)加强两国高等院校、特别是北京大学与开罗大学、北京语言文化大学与艾因·夏姆斯大学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中埃高等院校间对攻读博士学位实行学术共同指导制度。博士生人数和专业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条
双方每年互换语言、文学、历史、考古等文科专业和工程、技术、医学、农业等理工科专业以及中国特有的其他专业的20个奖学金名额,学生的接收根据本国现行规章进行。
第四条
双方互换阿拉伯语和汉语教授。埃方每年向中国派遣若干名阿拉伯语和阿拉伯文学教授,举办短期讲座。中方向埃及艾因·夏姆斯大学语言学院派遣若干名汉语教师,教授汉语。具体人数根据对方需要和双方商定的条件确定。
普通教育
第五条
双方每年交换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等有关发展普通教育和技术教育的资料。
第六条
两国教育部将对方国家的历史、地理资料适量编入教科书。
第七条
双方互换儿童绘画和手工艺品,以了解对方国家儿童艺术环境的特点。
第八条
双方互换教育管理体制、学历制度等方面的资料,以求达成两国各自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文凭的相互承认。
第九条
埃及教育部愿意根据中方要求,派遣具有阿拉伯语专业大学学历和教学经验的教师赴华教授阿拉伯语,为期一年。费用条件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