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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财政议定书

  经中国政府授权的国家银行,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在法国银行协会出口信贷部监督下的法国银行或准许在法国领土上营业的银行将就使用和偿还银行担保信贷的办法,以及相关的银行条件尤其是滞纳息等事宜达成实施协议。该协议还将根据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关于政府支持的出口信贷协议的有关规定来确定银行担保信贷的利率。

第五条 帐户货币和支付货币


  本议定书的帐户货币和支付货币为欧元。

第六条  合同批准


  中法两国政府重申反对国际交易中的腐败行为。本议定书所列的合同的签约方不应把任何构成或可能构成非法或腐败行为的不正当物质利益或好处赠送或答应给第三者、也不应为自己或他人直接或间接要求或接受上述利益。
  附件所列本项目合同,其批准条件如下:
  -项目合同与项目预评估所提出的建议相符;
  -符合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关于政府支持出口信贷协议的有关规定;
  -根据议定书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没有拖欠偿还法国政府贷款;
  -要对由法国出口保险公司担保、向中国政府及国有部门或经中国政府担保而提供的银行信贷的拖欠情况进行核查;
  对附件所列本项目合同,法国政府有关部门审核认为各项条件具备后即可履行批准手续,由法国驻华使馆经济财政商务处主任经法国政府主管部门准许和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换文确认。

第七条  法国政府贷款的使用期限


  为使用第一条规定的法国政府贷款,对法国供货商和中方用户所签合同的批准应不晚于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议定书所规定之法国政府贷款的最后提款期限为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八条  税务事宜


  本议定书项下的援助贷款不能用来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税收。
  与执行本议定书有关的本金偿还及利息、银行佣金、费用和杂费的支付均免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税收。

第九条  项目后评估


  法国政府可出资对议定书中所列项目进行经济、财务和会计后评估,以确定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为能直接了解评估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参加上述评估,具体办法另行商定。中国政府保证接待法国政府指派的评估组,并为了解项目情况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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