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财政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为加强双方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并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发展,同意缔结本议定书。
第一条 援助贷款的数额及用途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的援助贷款,用于资助本议定书的项目,因这些项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发展中的优先项目。这笔贷款的最大额度为八千万欧元,以资助本议定书附件所列中方从法国购买货物及服务的项目。
第二条 贷款的组成
上述第一条所规定的援助贷款由以下部分组成:
1、法国政府贷款最大额度为四千八百万欧元;
2、法国出口信贷保险公司(COFACE)担保的银行信贷最大额度为三千二百万欧元。
第三条 项目资助方式
本议定书附件所列项目将用法国政府贷款和银行担保信贷共同资助。信贷保险费用由借款方承担。
对本议定书所列的项目合同,使用政府贷款和银行担保信贷的比例分别是百分之六十和百分之四十。
政府贷款将用于支付本项目合同的首批定金。本合同的首批定金应占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合同余额由政府贷款和银行担保信贷同时共同支付。
第四条 援助贷款的使用方式和条件
1、法国政府贷款期限为三十年,含十年宽限期,年息为百分之一点一。本金每半年以相等数额偿还一次,四十次还清。首次还款在第一次提款的季度末之后一百二十六个月开始。利息根据未还本金部分,从每次法国政府贷款提款之日起计算,每半年偿还一次。
如本息结算日逢法国境内休息日,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息如不及时偿还,需付滞纳息,滞纳息自应还之日起算,到实际偿还之日止,其标准参照法国政府规定的二零零一年的法定利率,即每年百分之四点二六,加百分之三,即百分之七点六。如滞纳息拖欠满一年,也需计算利息,利率与以上的相同。
经中国政府授权的国家银行,将代表中国政府与法国政府授权的NATEXIS BANQUES POPULAIRES银行,就使用和偿还法国政府贷款的办法签署实施协议。
2、银行担保信贷期限为十年,本金每半年以相同数额偿还一次,分二十次还清。第一次偿还应在设备交货或项目竣工后六个月开始。利息根据未还本金部分,从每次银行担保信贷提款之日起计算,每半年偿还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