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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古巴共和国高等教育部、教育部教育交流协定

  双方同意在协定有效期内互派一个由5~6名大学校长参加的代表团。中国大学校长团先访问古巴后,古巴大学校长团回访中国。

五、校际交流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大学及高等教育中心之间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协助院校寻找合作伙伴,包括院校间人员交流及合作科研等活动。

六、建立汉语中心

第十三条


  为促进两国关系的发展,中方同意支持古方在一所大学建立汉语中心。为此中方将向该中心提供书籍、资料、语言教学所需相应设备并派遣汉语教师任教,中方将支付所派汉语教师的工资。

七、经费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本协定第四条,双方互换的政府奖学金生经费负担办法如下:
  -派出方负担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和行李超重费。
  -双方保证按各自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奖学金生提供学生公寓住宿、医疗费用、注册费及生活费。

第十五条


  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第九条双方互换的官方代表团,派出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责负担其在国内的食宿和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根据本协定将要开展的其它活动的经费及实施细则,由双方另行商定。

八、生效

第十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到2003~2004年度结束。如双方无异议,应在协定规定的有效期结束前60天,通过书信形式延长本协定,有效期仍为三年。

第十八条

  如一方希望终止协定,应同样在协定有效期结束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给对方或第三者造成损害。
  如在执行本协定期间内出现分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本协定于2001年4月13日在古巴哈瓦那用中文和西班牙文签署。中、西文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分别由签字三方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古巴共和国高等教育部
  王成家                  菲费尔南多·贝西诺·
                       阿莱格雷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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