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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古巴共和国高等教育部、教育部教育交流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古巴共和国高等教育部、教育部教育交流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古巴共和国高等教育部、教育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增进两国人民间的友谊及促进在教育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同意签署本教育交流协定。

一、指导原则

第一条


  双方应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两国间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第二条


  根据本协定所开展的任何活动应符合各自国家的适用法律和规定。

第三条


  接待方对派出方留学生和学者的申请有最后批准权,但是双方将尽最大努力保证协定的各项原则得以实施。

二、人员交流

第四条


  双方同意每年提供30人/年的政府奖学金名额,其中包括延长学习的奖学金。古巴高教部将会同古巴外交部与中国驻哈瓦那使馆办理申请奖学金手续,并选定奖学金生学习的专业。

第五条


  双方同意为本国公民自费到对方国家的大学学习、进修、讲学和从事科研活动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双方同意向对方国家派遣语言教师,教授本国语言、文学、历史和文化等科目。

第七条


  在接待院校同意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双方互派的学生和学者可用英语作为学习或工作的语言。

三、信息交流

第八条


  双方同意向对方提供并更新有关教育机构、教学、研究及教材等信息资料。资料可包括书籍、期刊、专著和音像资料。

四、代表团和考察组

第九条


  双方同意在协定执行有效期内互派一至两个由高级官员及专家组成的官方代表团,以检查和监督协定执行情况,研究扩展新的合作领域。

第十条


  双方鼓励邀请对方教育部门的人士及院校教师参加国际、国内会议及其它活动。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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