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隆迪共和国政府关于免除布隆迪共和国政府部分债务议定书
为支持布隆迪共和国发展民族经济,减轻债务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布隆迪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布方),就免除布方对中方部分债务事宜进行了商谈,达成一致,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方同意免除截止1999年12月布方对中方已到偿还期的五笔无息贷款的还款义务,它们分别是:
(一)1972年1月6日中、布双方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5,000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28,645,087.37美元)无息贷款。
(二)1979年3月19日中、布双方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6,000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16,119,932.30美元)无息贷款。
(三)1985年5月6日中、布双方签订的贷款协定规定的3,500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4,217,985.49美元)无息贷款。
(四)1989年2月22日中、布双方签订的议定书规定的200万美元。
(五)1993年2月15日中、布双方签订的议定书规定的200万美元。
第二条
上述五笔无息贷款已使用金额共计14,500万元人民币和400万美元。截止1999年12月布方已偿还金额共计9,645,008.82元人民币,其余已到偿还期债务尚未偿还。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涉及有关协议的免债金额共计135,354,991.18元人民币和400万美元。
第三条
有关免除上述债务的帐务处理,由中国银行和布隆迪共和国银行办理具体冲帐手续。
第四条
本议定书为上述第一条所述协议的组成部分,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布琼布拉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布隆迪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隆迪 布隆迪共和国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对外关系与合作部长
孟 宪 科 塞弗兰·恩塔翁维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