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1.双方互办文化周,内容包括:民间舞蹈和音乐演出、书展、诗歌会和研讨会。
2.双方互派一个由3至5人组成的文化官员代表团访问,旨在考察两国文化发展状况。
3.双方使用各自语言共同出版根据两国总体政治和文化传统选择的图书。
第十条
1.双方互办一个造型艺术展(个人或团体),各派2名随展人员。
2.代表团互访,以考察博物馆和布置展览的方法和技巧。
3.交换有关造型艺术和艺术博物馆方面的印刷品、图书和出版物。
4.在华为伊方培训艺术领域的干部。
5.在华为伊方培训文献整理、信息和博物馆收藏方面的干部。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
1.在文物领域共同工作。
2.双方互派由3至5位文物专家组成的代表团访问,以增进文物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3.互派在文物勘查、修缮、博物馆工作和文物保护方面的专家访问。
4.互换两国文物局出版的印刷品和出版物。
5.文物领域专家互访,参加文物、博物馆和修缮方面的会议和讲座等。
6.加强在归还失窃文物方面的合作,签订双边协议。
7.两国文物部门就归还被两国有关机构查缴的走私文物进行直接谈判。
8.重视对两国间走私文物情况跟踪,并互通情况。
第十二条
1.双方互派一个3人组成的儿童专家代表团访问,交流两国儿童文化工作方面的经验。
2.在儿童期刊、图书出版领域借鉴中国专家的经验。
3.两国互办儿童画展及儿童画家作品展。
4.中方尽可能向伊儿童文化出版社提供出版儿童图书和杂志,特别是有关书写、印刷和出版原材料方面的帮助。
5.互办儿童图书和杂志展览。
6.伊方参加中方在儿童出版领域举办的培训班。
7.有选择地出版对方国家儿童作品。
8.中方为伊方培训儿童动画领域的文学、技术专业干部,伊方借鉴中方在此领域的先进经验。
9.向伊拉克儿童文化出版社提供中国出版的阿拉伯文儿童出版物。
10.两国儿童文化机构开展互利合作。
四、新闻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在广播、电影、电视方面开展合作,并在适当时候由双方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具体合作内容将根据协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