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的需要,中国政府向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提供二千万元人民币无偿援助。
第二条
上述援款用于实施中、巴新两国政府商定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有关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
实施本协定的银行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巴布亚新几内亚计划监控部另行商定。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两国政府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