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尼日尔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尼日尔共和国政府提供三千万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
第二条
上述援款用于实施两国政府商定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具体事宜由两国政府另签协议规定。
第三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尼日尔银行公司另行签订。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两国政府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一年六月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