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关于免除佛得角政府部分债务议定书
为支持佛得角发展民族经济,减轻债务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佛方),就免除佛方对中方的部分债务事宜进行了商谈,达成一致,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方同意免除截止至1999年12月佛方对中方已到偿还期的三笔无息贷款的还款义务,它们分别是:
(一)1980年7月25日中、佛双方签订的贷款议定书中规定的2000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3,757,915.11美元)无息贷款。
(二)1984年12月19日和28日中、佛双方换文规定的970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1,822,588.83美元)无息贷款。
(三)1986年5月30日中、佛双方签订的贷款协定中规定的2000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2,409,638.55美元)无息贷款。
第二条
上述贷款已使用金额共计4970万元人民币,佛方迄未偿还,中方同意全部免除。
第三条
有关免除上述债务的帐务处理,由中国银行与佛得角银行具体办理冲帐手续。
第四条
本议定书为上述第一条所述协定及换文的组成部分,自签字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