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佛得角政府的需要,中国政府向佛得角政府提供一千五百万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
第二条
上述无偿援助用于两国政府商定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具体事宜,由双方另签协议规定。
第三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佛得角银行另行签订。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两国政府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一年七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