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免除坦桑尼亚政府部分债务议定书
为支持坦桑尼亚发展民族经济,减轻债务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坦方),就免除坦方对中方部分债务事宜进行了商谈,达成一致,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方同意免除截止至1999年12月31日坦方对中方已进入偿还期的十五笔无息贷款的还款义务,它们分别是:
(一)中、坦双方1964年6月16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6896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37,079,255.83美元)无息贷款。
(二)中、坦双方1966年4月22日换文规定的75万英镑无息贷款。
(三)中、坦双方1968年6月21日签订的协定规定的823.3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5,294,704.01美元)无息贷款。
(四)中、坦双方1968年9月28日签订的协定规定的916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5,890,864.66美元)无息贷款。
(五)中、坦双方1970年2月13日签订的协定规定的1847.5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10,835,777.13美元)无息贷款。
(六)中、坦双方1971年7月12日换文规定的75万英镑无息贷款。(注:应为1971年12月10日和24日换文)
(七)中、坦双方1974年3月29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15,000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64,460,678.99美元)无息贷款。
(八)中、坦双方1981年7月15日签订的协定规定的1000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2,896,200.19美元)无息贷款。
(九)中、坦双方1983年12月12日签订的协议规定的2000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2,320,751美元)无息贷款。
(十)中、坦双方1986年4月29日签订的议定书规定的1080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1,304,410.84美元)无息贷款。
(十一)中、坦双方1988年10月5日签订的协定规定的750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905,895.57美元)无息贷款。
(十二)中、坦双方1989年7月21日签订的议定书规定的600万美元无息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