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文化部2002-2004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根据1992年11月6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就2002~2004年合作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将交换各自国家的文化生活信息,包括文物古迹保护方面的活动。
第二条
摩方于计划有效期内在北京举办一个综合艺术展,随展2人,为期10天。
第三条
中方于计划有效期内派出一个歌舞团(30人)来摩演出,为期7天。
第四条
双方将互派室内乐小组参加对方国家有代表性的某一音乐活动。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家协会和摩尔多瓦共和国对应的组织于计划有效期内互派一个代表团(5人以内),为期1周。
第六条
摩方将在基希讷乌的一所公共图书馆中开办一个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信息资料处。中方将提供国际通用语言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文化、政治生活的资料。
第七条
双方将研究互相翻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作家作品的可能性。
二、一般条款
第八条
双方在派遣本计划中规定的人员时,至迟须于派出前两个月将派出人员的简历、工作计划、懂何种外语等告知对方。接待方应及时通知是否接待上述人员。派出方至少于派出前一个月告知到达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
第九条
为完成展览的筹备和布置,送出方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6个月向接待方提供展览宣传工作所需的材料,展品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5天运到展出地点;接待方应确保展览的组织和安全所需的技术条件,并通过展品目录、海报、请柬等做必要的宣传。
三、财务规定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