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的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之间的传统友好关系,加强双方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合作,在相互尊重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在本协定执行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为制止和打击下述犯罪活动,相互进行合作: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及其他放射性物品;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走私、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
(三)国际恐怖活动;
(四)拐卖妇女儿童;
(五)非法出入境,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
(六)诈骗、洗钱;
(七)走私,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
(八)伪造货币和有价证券,以及护照、签证等证件;
(九)国际互联网络犯罪;
(十)传播邪教,以及建立、发展邪教组织的活动;
(十一)非法买卖和运输文物、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
(十二)其他跨国犯罪。
如上述犯罪活动中的犯罪嫌疑人在一方领土上实施犯罪后逃往另一方领土,另一方执行部门对对方提出的缉捕和递解这些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应予以积极协助、配合,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移交其违法活动的信息、证据、赃物,以便对方根据本国的法律予以处理。
第二条
双方执行部门根据各自国家法律,就以下领域交换情报信息:
(一)关于本协定第一条所列举的犯罪方面的情报信息;
(二)关于两国公民在对方国家犯罪或受到非法侵害的情报信息;
(三)关于本国制止和打击犯罪立法方面的情报信息;
(四)其他双方都感兴趣的与打击犯罪有关的情报信息。
第三条
双方执行部门就以下方面的工作经验,进行交流: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犯罪;
(二)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及危险物品管理;
(三)查处和预防计算机犯罪的对策和技术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