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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

  六、运入缔约一方领土的由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专用的、具有该空运企业标志的公务文件,诸如行李牌、客票、货运单、登机牌、宣传品和班期时刻表,也应在对等基础上免除所有关税、税捐、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
  七、缔约任何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代表机构的办公用品、办公用车辆、机场专用车辆、载运机组成员和其行李的客车型车辆(小汽车除外),以及计算机订座系统和通讯设备及其零备件,应在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时在对等基础上免除关税和其他税捐,只要这些供应品是供空运企业自用并且不超过合理限度。

第九条  机场设施和收费

  一、缔约一方应在其领土内指定一个或多个机场供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使用,并向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经营协议航班必需的通信、航行及气象设施和其他服务。
  二、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航空器使用机场和其他设施可收取公平合理的费用,只要此种费用不高于经营类似国际航班的其他国家任何空运企业使用此种机场和设施所付的费用。

第十条  运力管理规则和班期时刻表的批准

  一、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应得到公正平等的待遇,使它们在经营规定航线协议航班时享有均等的机会。
  二、在经营协议航班方面,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应考虑到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利益,以免不适当地影响后者在全部或部分相同航段上提供的航班。
  三、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协议航班的主要目的,应是按合理的载运比率提供足够的运力,以载运当前和合理地预测到的在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一方领土和缔约另一方领土之间的旅客、货物和邮件。
  四、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规定航线上的地点与第三国领土内的地点之间的运输业务权利,应按照运力须与下列各点相联系的总原则行使:
  (一)缔约双方领土间的运输需求;
  (二)在考虑了当地和地区的航班后,协议航班经过地区的运输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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