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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有权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通过其自己的售票处或者通过经正式批准的代理人销售其自己的运输。
  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空运企业代表机构雇用人员,应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规章或政策。

第七条  收入汇兑


  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以权利,将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一方领土内载运旅客、行李和货物的收入扣除支出的余额部分自由汇出。汇出时应按汇兑当日官方汇率兑换成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第八条  免除关税和其他税费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的航空器、该航空器上的燃料、润滑油、液压油、零备件(包括发动机)、正常设备、机上供应品和在航行中出售给旅客的其他物品,在到达或者离开缔约另一方领土时,应在对等基础上,免除一切关税、税捐、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只要这些设备、补给品和供应品留置在航空器上直至重新运出。
  二、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装载的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即使在装载所在领土内的部分航段上使用,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仅供经营协议航班的指定空运企业的航空器使用的零备件(包括发动机)、正常设备和机上供应品,应在对等基础上,免除同样的关税、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提供服务的相应费用除外。
  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航空器上的正常机载设备、留置在航空器上的物品和供应品只有经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许可后方可在该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卸下。在此情况下,这些物品可置于上述当局的监管下,直至重新运出,或者根据海关规章另作处理。
  四、直接过境缔约一方领土、不离开机场为此目的保留的区域的旅客、行李和货物,仅应接受简化的管制。行李和货物在直接过境时应在对等基础上免除关税和任何税捐,提供服务的相应费用除外。
  五、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与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同样享有此种豁免的另一家或者多家空运企业订立合同,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租借或者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设备和零件,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豁免应在对等的基础上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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