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定期评估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种群的现状和趋势;
(三)分析捕捞对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种群的直接与间接影响的数据;
(四)对改变捕获方法或捕获水平的建议以及养护措施的建议的影响进行评估;
(五)按要求或主动向委员会提交对实施本公约目的的措施和研究进行的评估、分析、报告和建议;
(六)为实施国际或国家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研究规划提出建议。
三、在行使其职能的过程中,科学委员会应考虑到其他有关科学技术组织的工作和《南极条约》框架内进行的科学活动。
第 十六 条
一、科学委员会的首次会议,应在委员会首次会议之后的3个月内举行。其后,科学委员会可根据其履行职能的需要经常举行会议。
二、科学委员会应通过并根据需要修改议事规则。议事规则及其任何修正案,应由委员会批准。议事规则中应包括少数成员提出报告的程序。
三、经委员会批准,科学委员会可根据履行其职能的需要建立必要的附属机构。
第 十七 条
一、委员会应根据其确定的程序、条款和条件,任命一名执行秘书,为委员会和科学委员会服务。执行秘书的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二、委员会应根据需要确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编制,执行秘书应根据委员会确定的有关规则、程序、条款和条件,任命、指导和监督上述工作人员。
三、执行秘书和秘书处应行使委员会委托的职能。
第 十八 条
委员会和科学委员会的正式语言为英语、法语、俄语和西班牙语。
第 十九 条
一、在每次年会上,委员会应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委员会和科学委员会预算。
二、委员会、科学委员会及任何附属机构的预算草案,应由执行秘书制定,并至少在委员会年会召开前60天提交委员会各成员。
三、委员会各成员均应为预算缴款。在本公约生效后的5年内,委员会各成员的缴款应均等。其后,缴款将根据捕捞量和委员会各成员均摊这两条标准决定。委员会应按照协商一致的方式决定两条标准的适用比例。
四、委员会和科学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应根据委员会通过的财务条例进行,并由委员会遴选的外聘审计员进行年度审计。
五、出席委员会和科学委员会会议的费用由委员会各成员自行负担。
六、如果委员会的一个成员连续2年不缴款,那么在违约期间,无权参加委员会的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