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员会对实质性事项的决定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作出,一个问题是否具有实质性质,应当按实质性事项来对待。
二、对第一款之外其他事项的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并参加投票的委员会成员以简单多数的方式通过。
三、委员会对需要表决的任何事项进行审议时,应当明确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否参加表决,如果参加表决,其成员是否也参加表决。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数目不应超过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委员会中的成员数目。
四、在根据本条进行表决时,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只有一票表决权。
第 十三 条
一、委员会总部设在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的霍巴特。
二、委员会应举行例行年会。经1/3成员要求,或本公约另有规定,亦可召开其他会议。如果缔约方中有两个以上国家在公约适用区内进行了捕捞活动,则委员会首次会议应在本公约生效后三个月内举行。但无论如何,首次会议应在公约生效后一年内举行。考虑到签署国的广泛代表性对委员会的有效运作是必要的,保存国应同签署国就首次会议进行协商。
三、保存国应在委员会总部召开首次会议,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以后各次会议均应在委员会总部举行。
四、委员会应从其成员中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任期两年,并可连选连任一届。但首任主席的首届任期为三年,主席和副主席不应是同一缔约方的代表。
五、委员会应制定并在必要时修改会议议事规则,但本公约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除外。
六、委员会可根据履行其职责的需要建立必要的附属机构。
第 十四 条
一、缔约方特此建立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委员会)作为委员会的咨询机构。除另有决定外,科学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在委员会总部举行。
二、委员会的每一成员均是科学委员会的成员,并均可指定具有适当科学资格的一名代表和数名专家、顾问。
三、根据特别需要,科学委员会可以征求其他科学家和专家的意见。
第 十五 条
一、在收集、研究和交换公约所适用的海洋生物资源的信息方面,科学委员会应提供一个协商和合作的论坛。为扩大对南极海洋生态系统中海洋生物资源的了解,科学委员会应鼓励并促进科学研究领域的合作。
二、科学委员会应按委员会根据本公约目的而给予的指示开展活动,并应:
(一)制定用于确定本公约第九条所述的养护措施的标准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