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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航空安全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航空安全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希望促进航空安全和提高环境质量;
  --出于对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的共同关注;
  --考虑到有可能减轻由于过多的技术检查、评审和测试给航空业界和营运人造成的经济负担;
  --认识到民用航空产品朝着多国设计、生产和互换的发展趋势;
  --愿意在有关民用航空安全方面加强合作和提高效率;
  --认识到改进相互认可适航批准、环境测试程序以及制定相互认可飞行模拟器、航空器维修设施、维修人员、机组成员、航空培训机构及飞行运行的批准和监控程序所带来的互惠互利;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便于缔约一方接受缔约另一方的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批准、环境测试、环境批准以及飞行模拟器的审定。
  二、便于缔约一方接受缔约另一方对维修设施、改装设施、维修人员、机组成员、航空培训机构和飞行运行方面的批准和监督。
  三、为保持同等航空安全水平及环境标准提供合作。
  四、缔约双方应指定相应机构作为其执行本协议的代表。
  执行机构是:
  中方--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俄方--国家间航空委员会,负责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批准、初始适航批准、环境批准及环境测试;和俄罗斯联邦运输部(国家民航局),负责维修设施、维修人员及机组成员的批准,飞行运行批准,飞行模拟器审定,航空培训机构批准及处理与使用中的民用航空产品有关的持续适航问题。

第二条


  本协议有关定义如下:
  一、“适航批准”指认为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设计或型号设计更改满足缔约双方同意的标准,或民用航空产品已满足这些设计标准并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二、“改装或改型”指对民用航空产品在结构、构型、性能、环境特性、或运行限制方面所做的改变。
  三、“飞行运行批准”指缔约一方采用缔约双方同意的标准对从事客、货商业运输的实体进行技术检查和评估,或确认该实体符合那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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