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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2001-2003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2001-2003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增进两国的相互了解,加强双方文化合作,特签订2001~2003年文化交流计划。

第一条


  双方将举办双边文化活动,开展两国间文化交流。

第二条


  双方就本国即将举办的艺术节、周年纪念及其它重要文化活动互换信息,并支持双方艺术家和艺术团体参加此类活动。

第三条


  双方将在文学、戏剧、音乐、现代艺术和文物方面合作,互派人员及信息;在图书馆、博物馆、组织和机构之间开展交流。

第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派艺术团组,每团人数在20人以内,访问时间不超过5天。

第五条


  双方鼓励在对方国家举办电影周。

第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至少互换一起展览。

第七条


  双方在彼此同意的基础上可以举办符合本计划宗旨的其它文化活动。

第八条


  互派代表团和艺术团应遵循如下原则:
  --派遣方负担至接待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道具行李运输费;
  --接待方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费用。

第九条


  互派艺术展览应遵循如下原则:
  --派遣方负担至接待方首都的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及保险费,并向接待方提供宣传材料和展品目录;
  --接待方负责展览的组织工作、广告宣传、布展、撤展及展品在其境内的运输费用,并提供展览场地,保证展品安全;
  --派遣方负担随展人员和参加展览开幕式代表团成员的国际旅费;
  --接待方负担上述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必要时提供翻译。
  互办展览的其它未尽事宜,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第十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3年12月31日。
  本计划于2001年11月6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二份,每份均用中文、立陶宛文、英文书就。如对条款解释出现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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