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司法部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称“协议双方”),
愿意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中摩两国友好关系,
确认司法机构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确认在法律、立法、司法行政、司法机关的组织和职能、监狱管理以及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等领域交流信息和经验符合协议双方的利益,
考虑到协议双方的国际承诺,国家立法机关的构架与权限,达成如下共识:
第一条
协议双方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在如下方面交流经验并加强合作:
(一)法律信息;
(二)司法部和审判机关的职能、组织与管理;
(三)司法人员培训;
(四)法规起草;
(五)其它与协议双方目的和任务有关的方面。
第二条
为实现本协议规定的合作意向,协议双方将制定阶段性或长期性合作项目,在司法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具有理论与务实内容的对话。
第三条
如在合作中或在合作项目准备过程中及后续评估工作中出现任何争议,将由协议双方组织的专家组或工作组负责处理。
第四条
协议双方将为两国司法机构的直接接触和经验交流创造条件。
第五条
协议双方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就两国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组织研讨、学术会议、聚会或其他法律方面的活动。
第六条
为了探讨协议双方各自职权范围内共同关心的问题,协议双方将推动专家交流和代表团互访。
第七条
在合作过程中,协议双方使用由双方共同确定的语言。
第八条
协议双方将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支付由本协议产生的有关费用。
协议双方互派代表团的费用按如下方式支付:
由接待方支付在其国内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由派出方支付国际旅费。
第九条
本协议长期有效。本协议自双方履行完该协议生效所必需的国内程序,并通过外交渠道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