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卫生部边境卫生协议
考虑到两国各自的独立、主权和平等,为了确保良好的边境卫生状况、边境往来、人民的身体健康,为了预防疾病在两国间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为“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边境卫生是交换必要卫生信息,预防传染病在两国之间互相传播的联合措施。
第二条
依据边境地区实际情况,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双方边境卫生机关可以开展讨论,达成协议,颁布贯彻执行本协议的具体规定。
第三条
双方交换有关疾病信息并且共同控制的疾病包括:登革和登革出血热、人类免疫缺陷性疾病/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食传疾病、鼠疫、疟疾、麻风、肺结核以及其它双方达成协议的致命性的传染病。
第四条
边境卫生区域包括经水路或陆路出入的边境口岸。
第五条
边境卫生的实施对象为人员、交通工具和包括货物、行李、贮存物、邮件等那些来自传染病流行区进出境或进出口的,可能被污染或携带疾病媒介的其它物品。
第二章 边境卫生的实施方法
第六条
对水路入出境交通工具(船舶和船艇)实施卫生检疫:
1.检查检疫申报单和其它相关证件。如果有必要可以进一步提出问题,询问情况。
2.在登陆地点或者入境口岸对旅客和船员实施医学检查(即通过观察外貌鉴别有无检疫疾病的体征);对船只实施医学查验,通过在船上进行的一般观察以发现疾病媒介的携带者或疾病的携带者。
3.如果发现某人具有检疫疾病的体征、某物携带疾病媒介或在船只上发现疾病的携带者,卫生检疫机关将通过体检和实验室检验进行详细的医学查验以明确疾病情况。
第七条
对陆路和铁路实施卫生检疫:
1.检查检疫申报单和其它相关证件。如果有必要可以进一步提出问题,询问情况。
2.在交通工具上或入境口岸对旅客和工作人员实施医学查验(即通过观察外貌鉴别检疫疾病的体征);对车辆或火车实施医学查验,通过在船上进行一般观察和询问对疾病媒介或疾病的携带者的控制情况,发现疾病媒介的携带者或疾病的携带者。